车祸导致两处三级伤残,如何争取赔偿?
意外遭受车祸,很多人都会遭到身体上的伤害,单单医疗费一项就让很多家庭焦头烂额,一旦伤残等级高,那医疗费对应的也就了。此时,车祸的赔偿款就成为支撑普通家庭的最好途径。但车祸伤残赔偿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事故中最让人焦虑的内容,很多人因为没有找到专业的律师,导致赔偿款本应拿到很多,却最终"拱手让人",败在对方的"巧舌如簧"之下。
今天,国晖律师事务所就给大家举个车祸三级伤残赔偿的案例,根据最新的车祸伤残赔偿标准,要如何争取的合理赔偿。
【案件相关情况】
原告:陈某某,女。2015年5月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女士,女。1987年1月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80年10月出生。
被告:袁某某,男,1983年11月出生。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
2016年7月30日,被告李某某驾驶被告袁某某所有的粤R43187号重型自卸货车沿354省道由清远往佛冈方向行驶至354省道63KM+100M(清远市源潭镇青龙桥路段)处时,与陈某某驾驶的粤AX503K号小型轿车相遇。
陈某某驾驶车辆搭载王女士、陈某某由路侧行驶向道路中心缺口处掉头,因被告李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超载行驶,最终导致其驾驶的粤R43187号重型自卸货车与陈某某驾驶的粤AX503K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原告陈某某、王女士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2016年9月20日,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陈某某、王女士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陈某某先后被送往清远市人民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北京博爱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前后共计住院226天。
原告由此产生医疗费157973.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600元,其他合理损失1079元。
2017年3月21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做出[2017]临鉴字第L58490号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构成三级伤残二项,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原告因此支付鉴定为1700元,产生残疾赔偿金723538.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护理费106439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428元。
综上所述,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为2094999.51元,分责后主张1107499.76元。
原告的代理律师国晖交通律师认为,被告人保清远公司作为粤R43187号重型自卸货车的保险公司,其应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清远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李某某、袁某某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1、各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1107499.76元;2、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赔偿款49500元;
二、限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赔偿款360000元;
三、限被告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赔偿款161452.35元;
四、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相关情况】
在一审结束后,王女士和国晖交通律师进行分析,国晖交通律师认为一审相关判决有误,征得陈女士意见后,由王女士代替当事人进行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经国晖交通律师分析后,上诉理由为以下三点:
(一)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实际医疗情况审查不清导致医疗费、交通费以及住宿费认定与事实不符。上诉人陈某某在北京的康复治疗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为其必须产生的实际损失,应当予以支持。
(二)原审按十年计算上诉人陈某某的护理期过短,而且其护理费用标准明显过低。
(三)上诉人陈某某二个三级伤残,起伤残系数应为89%而不是一身所计算的77%,一审法院计算残疾赔偿金有误,原审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严重偏低。
【二审法院判决】
经二审法院审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及适用法律有不当之处,二审判决予以纠正。上诉人陈某某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对于其部分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向陈某某支付赔偿款400000元;
四、变更原审判决第三项为:限袁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陈某某支付赔偿款162928.18元;
【国晖交通律师点评】
在国晖交通律师看来,本次案件的争议点,主要在于当事人的残疾赔偿金是否合理。当事人作为未成年人,经鉴定已构成三级伤残两处,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因此当事人的残疾赔偿系数已达到88%,不可按照原审的77%进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
在国晖交通律师的帮助下,当事人和委托人拿到了相关的补偿,开始了新的生活。不管是国晖律师事务所还是很多关心他们的朋友都放下心来,也希望未来这类交通案件可以再少一些,给未成年人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
如果您有相关或者其他任何关于法律的问题,国晖律师事务所都可以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拨打热线400-0022-980进行咨询。